2006/12/14

我是看客

前不久深圳警方将拘捕200多名从事色情行业的女子及嫖客,并且采用文革式的公审,并进行了街头示众,在数千人围观下公开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,然后宣判每人行政拘留15天,遭到不少网友非议。后来深圳警方称此举完全合法。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,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,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,作出处罚。而深圳警方将未经审查、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,这样也叫合法?难道这就是老祖宗教给我们的杀机儆猴。退一万步讲嫖客、妓女再有错误,也不应该侮辱他们的人格,我怎么觉得这么象几十年前“文革”的做法。中国有一句老话叫:“士可杀,不可辱。”为什么这么说?因为被侮辱者会带来很严重的报复社会的心理。也有人说“这样做给整个社会带来的震撼力和好处,远远大于由此产生的危害,至少表明了深圳警方的一个态度,大力维护社会治安和形象。难道你要警方对卖淫嫖娼者唯唯喏喏吗,这不是在助长他们的气焰吗?”,“就是要让嫖客和妓女觉得自己的行为丢人,下贱!”。试问,如果这是一个开端,可以因此而违反法律程序和制度,那么下一次,就可以还可以做出什么来,只有天知道!